02 策略主軸

優化投融資條件

放寬保險業及機構投資人投資公共建設範圍,建立基礎建設認定機制;以亮點政策展示鬆綁成果,以制度化流程加速個案落地。

優化投融資條件亮點案例

策略性產業函釋 · 政府主動優化法令 · 民間提案鬆綁 · 成果總表

(一)

策略性產業函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釋具公共建設屬性之策略性產業,提高保險業投資相關產業適用範圍

01

海底電纜

金管會 115.05.12

電信事業所提供之電信服務(包括語音、數據服務等)為提供公眾通訊服務,具有提供民生必需服務之性質,爰屬於公用事業。海底電纜屬電信設備及電信基礎設施,又係臺灣本島對外聯繫及與離島間之通訊管道,具我國對外通訊及網路傳輸之重要功能。倘海底電纜有作為上述電信服務之使用,則屬「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 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 稱之「電信公用事業設施」。

通傳法務決字第11500106280號函

02

智慧倉儲

經濟部 115.05.08

保險業如投資建設「智慧倉儲及物流中心」,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即申請開發土地面積達2公頃以上,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之大型物流中心,並導入智慧倉儲管理系統(WMS)、自動化立體貨架系統(AS/RS)或人工智慧(AI)分析調度等相關數位技術或設備,得認定屬於配合政策之公共投資。

經授商字第 11504405280 號函

03

電力交易平台輔助服務之表後儲能專案計畫

經濟部 114.09.03

表後儲能參與電力交易平台輔助服務市場,可協助即時調節電力系統供需、維持國家電網穩定,並促成淨零減排,屬配合政策之公共投資。

能電字第 11403009400 號函

04

AI 算力中心及相關服務

數位發展部 114.08.29

AI 算力中心屬資訊及數位產業之基礎建設,並列入國家發展計畫;保險業投資供公眾使用且非供特定企業使用之 AI 算力中心及相關服務,屬配合政策之公共投資。

數授產服字第 1146000460 號函

05

安平港、臺中港及臺北港遊艇碼頭

交通部 114.08.04

依商港法第 3 條第 5 款,前述遊艇碼頭屬「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港灣交通運輸之設施。

交航字第 1140019247 號函

06

節能服務產業 (ESCO) 或設施

經濟部 113.12.31

深度節能屬國家發展計畫「建構智慧共享綠能戰略」重要工作;ESCO 協助公營事業或公共利益場址(醫療院所、公共運輸場站等)節電,保險業投資該等具公共利益性質之 ESCO 專案屬配合政策之公共投資。

經能字第 11358040490 號函

07

臺北港物流中心(倉儲)

交通部 113.11.08

臺北港投資興建物流中心(倉儲),尚屬「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港灣交通運輸設施。

交航字第 1130030223 號函

08

電動車充電樁

交通部 112.09.21

依「停車場法」、「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係屬「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有關停車場設施之範疇。

交路字第 1120024648 號函

09

儲能產業

經濟部能源署 111.09.13

為打造臺灣於 2025 年成為亞太綠能中心暨能源轉型政策,將儲能納入「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係配合政府政策運用之綠能科技產業。

能技字第 11100674500 號函

(二)

政府主動優化法令

拓增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 放寬保險業投資範圍 · 調降資本適足率風險係數 · 程序簡化

1

拓增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新增人工智慧(AI)算力設施屬重大公共建設
  • 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 3 億元以上
  • 32 位元浮點運算(FP32)總算力規模達每秒 15 千兆次(15 PetaFLOPS)以上
2

放寬保險業投資範圍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 放寬保險業投資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總額由保險業資金 10% 提高至 15%
開放保險業投資五大信賴產業
  • 開放保險業直接投資五大信賴產業
  • 開放保險業透過 PE 間接投資五大信賴產業
  • 開放保險業透過國家級投資公司設立之國內基金間接投資五大信賴產業
  • 開放保險業擔任聯合貸款案參加行放款用於五大信賴產業
3

調降資本適足率風險係數

PE / VC 100% 投資公共建設
  • 保險業透過國內私募股權基金或創業投資事業 100% 投資公共建設所適用之風險係數調降為 1.28%
新增社會福利事業 PE/VC 及混合型 PE/VC
  • 保險業投資社會福利事業 PE/VC,風險係數 1.28%
  • 混合型(含五加二、六大、五大信賴、基礎建設及社會福利事業)PE/VC,風險係數 17.25%
新增 80% PE/VC 級距
  • 保險業投資 80% 公共建設 PE/VC,風險係數 1.28%
  • 保險業投資 80% 社會福利事業 PE/VC,風險係數 1.28%
  • 保險業投資 80% 基礎建設 PE/VC,風險係數 10.18%
4

程序簡化

國家住都中心得為促參案件執行機構

財政部台財促字第 11425511830 號函

修正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 主辦機關辦理可行性評估報告審查時,得審查通過多名申請人並排定順位,再依序續行初審程序

財政部台財促字第 11425536740 號令

(三)

民間提案鬆綁成果

業界提案,逐項列示市場訴求

01

放寬保險公司派任子公司之獨董不得兼任他公司獨董之限制

02

申請國發基金投資 PE,無須檢附國發會核可函

03

增設基礎建設定義,開放保險業及 PE 等投資

04

保險業經專案核准,得為子公司債務擔保

05

公共投資排除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四)

推動成果總表

統計期間 113.08.30–115.03.31,基礎建設認定另計

辦理結果分布(不含基礎建設認定)
推動成果
分布
完成
62%
不宜推動
27%
辦理中
12%
期間 類別 完成 不宜推動 辦理中 總計
本期成果
115.01.01 – 115.03.31
部會檢視 60511
民間提案 55414
本期小計 115925
前期累計
113.08.30 – 114.12.31
部會檢視 250025
民間提案 1216028
總計 4821978